破产这个词来自哪里?
破产(英语:Bankruptcy),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的一系列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
在法律用语上,破产与倒产不同,前者专指将事业结束,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变卖并分配给所有债权人的清算程序;后者则广义地包括清算程序以及将事业继续经营下去的重建程序。
破产的英文名称(Bankruptcy)演变自意大利文banca rotta。banca rotta意为“崩坏的银行”。相传此名称可追溯到热那亚共和国时代的传统。当时若有钱币兑换店资不抵债,其柜位就会被砸破,但亦有历史专家认为此仅为比喻而已。
值得留意,在法文中,破产(法语:banqueroute)用作描述具诈骗性的破产案件。真正的破产案件会使用“faillite”(失败)一词。
不同国家的破产法律有很大的差异,一般来说常见的破产方式有两种:
破产清算:破产主体停止一切经营活动,财产被查封拍卖用于抵偿债务。
重整或债务重组:破产者在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可继续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中破产者可以请求减免某些无力履行的债务或契约,或者改变偿还方式,并给出继续经营和偿还债务的计划。如果债权人投票通过重整计划则破产者有可能重新恢复经营,否则可能会进入清算程序。在许多情况下,允许仍有盈利潜力的企业继续经营可能会获得比单纯拍卖其资产更多的收益,从而使破产者和债权人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好的结果。有时,这也被称作破产保护。
资产低于负债不代表破产,企业可能有足够的收入来支付所有到期债务。比如百事可乐分离的百胜公司早期有16亿美元的股东赤字(负的股东权益),但是因为百胜现金流转很强,对此根本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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