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选举权指的是妇女参加选举的权力。1848年在美国提出。经过长期的努力,美国宪法第19次修正案(1920)终于批准了全国范围内的妇女选举权。从1928年起,英国所有的妇女也有了平等的选举权。现在除少数穆斯林国家外,世界各地的妇女均享有选举权。

18世纪以前,各国的妇女都是几乎没有政治权利的。妇女选举权运动,最早由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于1792年在她的《女权辩护》一书中提出。从19世纪初开始,首先在英国有人呼吁给予妇女选举权,让她们有机会参政,即便是摆设一下。19世纪中叶,美国发起了女性选举权运动,首次会议于1848年在纽约州的塞内卡福斯尔举行。19世纪后半期,妇女选举权运动在英、美、新西兰等国壮大起来。1893年,新西兰成为了第一个赋予妇女选举权的国家,当时,英国仍然是新西兰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经常被喻为“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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